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宁夏2022年外贸进出口总值257.4亿元 同比增长23.7%******
中新网银川1月17日电 (记者 李佩珊)记者17日从银川海关获悉,2022年全年,宁夏进出口总值257.4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23.7%,增速排名全国第6位。其中,出口196.8亿元,同比增长16.6%,进口60.6亿元,同比增长54.5%。
2022年以来,宁夏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占比最大,保税物流进出口快速增长。据统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184.3亿元,占全区外贸总值的71.6%。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70.3亿元,同比增长465.5%,占全区外贸总值的27.3%。其余为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
同时,宁夏2022年对欧盟进出口50.3亿元,同比增长34.6%;对东盟进出口28.3亿元,同比增长4.4%;对美国进出口24.4亿元,同比增长1.4%。欧盟、东盟、美国为宁夏2022年前三大贸易伙伴。
银川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各项稳增长政策进入密集兑现和集中发力阶段,宁夏2023年外贸经济运行有望进一步企稳向好。在巩固欧盟、东盟等传统贸易市场的同时,宁夏还将不断拓展非洲、南美、阿拉伯国家等国家外贸潜力,加强对RCEP项下标准、规则等对接和研究,进一步扩大外贸朋友圈。(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