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内蒙古发现一处距今6000多年前仰韶文化遗址******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获悉,近日,考古人员在察哈尔右翼中旗发现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经专家初步确认,该遗址为距今6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新石器时代遗迹。这是该地区第二次发现此类型新石器时代遗址。
图为遗址地表发现的石刀。(受访者供图)
新发现的遗址位于察哈尔右翼中旗库伦苏木。据了解,当地牧民在路过此地时发现一片荒地,寸草不生,地表上还散布着一些零散的、形状奇特的石器。
随后,考古人员对此处进行调查发现,该遗址地表上有大量的砍砸器、石磨板、石刀等石器,有的石器形状比较完整,还有一些贝壳类和陶器的碎片。专家初步确认,该遗址属于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新石器时代遗迹。
察哈尔右翼中旗文化与旅游局文物管理所所长刘雪峰介绍,这些新的发现对研究内蒙古中部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分布,探索仰韶文化的不同地方类型提供了丰富的考古资料。
记者:勿日汗、哈丽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