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城市运力 青年突击队变身蔬果分拣“小分队”******url:https://m.gmw.cn/2022-12/27/content_1303236623.htm,id:1303236623
12月2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美团买菜前置仓,青年突击队队员将商品按照分类要求进行装袋打包。
受寒潮和疫情双重影响,上海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力减弱、订单配送压力较大等情况。为帮助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起开展上海共青团助力外卖配送专项行动,发动全市团员青年、市区两级青联委员等团属骨干力量,组建上海共青团“青小运”青年突击队,就近加入运力保障,参与站内分拣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志愿者参与报名,项目自12月26日试运行起,将持续至整体运力恢复。
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12月2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美团买菜前置仓,青年突击队队员根据设备提示,找到对应的库位,扫码确认。
受寒潮和疫情双重影响,上海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力减弱、订单配送压力较大等情况。为帮助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起开展上海共青团助力外卖配送专项行动,发动全市团员青年、市区两级青联委员等团属骨干力量,组建上海共青团“青小运”青年突击队,就近加入运力保障,参与站内分拣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志愿者参与报名,项目自12月26日试运行起,将持续至整体运力恢复。
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12月2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美团买菜前置仓,青年突击队队员扫码商品条形码,确定商品是否匹配。
受寒潮和疫情双重影响,上海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力减弱、订单配送压力较大等情况。为帮助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起开展上海共青团助力外卖配送专项行动,发动全市团员青年、市区两级青联委员等团属骨干力量,组建上海共青团“青小运”青年突击队,就近加入运力保障,参与站内分拣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志愿者参与报名,项目自12月26日试运行起,将持续至整体运力恢复。
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12月2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美团买菜前置仓,青年突击队队员进行分拣工作。
受寒潮和疫情双重影响,上海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力减弱、订单配送压力较大等情况。为帮助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起开展上海共青团助力外卖配送专项行动,发动全市团员青年、市区两级青联委员等团属骨干力量,组建上海共青团“青小运”青年突击队,就近加入运力保障,参与站内分拣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志愿者参与报名,项目自12月26日试运行起,将持续至整体运力恢复。
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12月2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美团买菜前置仓,青年突击队队员在分拣完成后核对商品清单。
受寒潮和疫情双重影响,上海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力减弱、订单配送压力较大等情况。为帮助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起开展上海共青团助力外卖配送专项行动,发动全市团员青年、市区两级青联委员等团属骨干力量,组建上海共青团“青小运”青年突击队,就近加入运力保障,参与站内分拣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志愿者参与报名,项目自12月26日试运行起,将持续至整体运力恢复。
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